(一)作者;
(一)未经著作权人答应,颁发其作品的;
(十一)播送权,即以无线体例公开播送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体例向公家传播播送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标记、声音、图象的近似东西向公家传播播送的作品的权力;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灌音录相成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答应,出租其作品或者灌音录相成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七)工程设想图、产品设想图、舆图、示企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四)庇护作品完整权,即庇护作品不受曲解、窜改的权力;
(二)未经合作作者答应,将与别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本身伶仃创作的作品颁发的;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实施条约任务或者实施条约任务分歧适商定前提的,该当遵循《中华群众共和百姓法公例》、《中华群众共和国条约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任务。
(八)制作、出售冒充别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五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信息收集传播权的庇护体例由□□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权人该当遵循权力人的实际丧失赐与补偿;实际丧失难以计算的,能够遵循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赐与补偿。补偿数额还该当包含权力报酬制止侵权行动所付出的公道开支。
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力的行动,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弥补的侵害的,能够在告状前向群众法院申请采纳责令停止有关行动和财产保全的办法。
权力人的实际丧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肯定的,由群众法院按照侵权行动的情节,讯断赐与五十万元以下的补偿。
(五)抄袭别人作品的;
(一)未经著作权人答应,复制、发行、演出、放映、播送、汇编、通过信息收集向公家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含以以下情势创作的文学、艺术和天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说话笔墨转换成另一种说话笔墨的权力;
第六十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演出者、灌音录相制作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的权力,在本法实施之日尚未超越本法规定的庇护期的,遵循本法予以庇护。
(三)点窜权,即点窜或者受权别人点窜作品的权力;
第四十八条有以下侵权行动的,该当按照环境,承担停止侵害、消弭影响、赔罪报歉、补偿丧失等民事任务;同时侵害大众好处的,能够由著作权行政办理部分责令停止侵权行动,充公违法所得,充公、烧毁侵权复成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著作权行政办理部分还能够充公首要用于制作侵权复成品的质料、东西、设备等;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务:
(一)颁发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著作权人能够答应别人利用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遵循商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酬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