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力的行动,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弥补的侵害的,能够在告状前向群众法院申请采纳责令停止有关行动和财产保全的办法。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权人该当遵循权力人的实际丧失赐与补偿;实际丧失难以计算的,能够遵循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赐与补偿。补偿数额还该当包含权力报酬制止侵权行动所付出的公道开支。
(十四)改编权,即改行动品,创作出具有首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力;
本法实施前产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动,遵循侵权或者违约行动产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措置。
(一)作者;
第二条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含以以下情势创作的文学、艺术和天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第六章附则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体例向公家供应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四)曲解、窜改别人作品的;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挑选或者编排,堆积成新作品的权力;
第六十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演出者、灌音录相制作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的权力,在本法实施之日尚未超越本法规定的庇护期的,遵循本法予以庇护。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平的,能够自收到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外向群众法院告状,期满不告状又不实施的,著作权行政办理部分能够申请群众法院履行。
(六)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
(五)拍照作品;
(四)庇护作品完整权,即庇护作品不受曲解、窜改的权力;
(十七)该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七)利用别人作品,该当付出酬谢而未付出的;
群众法院措置前款申请,合用《中华群众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信息收集传播权的庇护体例由□□另行规定。
(八)展览权,即公开摆设美术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七)出租权,即有偿答应别人临时利用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首要标的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利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体例利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点窜权,即点窜或者受权别人点窜作品的权力;
(一)未经著作权人答应,复制、发行、演出、放映、播送、汇编、通过信息收集向公家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遵循本法享有著作权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
第十条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答应,用心避开或者粉碎权力报酬其作品、灌音录相成品等采纳的庇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技术办法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