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庇护法》是一条全新的法律。在法律的总则中明白指出,任何小我及宗族都没有权力殛毙大明的子民。而大明的子民包含刚出世的婴孩。
法律的第一条中,规定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拐子的量刑标准,正犯一概是绞刑,参与者均为放逐,领受被拐的妇女儿童的则一概罚款一千元,并处以放逐三千里。
法律的第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宗族杀死后代的行动视同为杀人,凶手都将会被判处绞刑,虎伥放逐三千里。
法律的第四条规定,任何虐待妇女儿童的行动都会遭到法律的严惩。任何未成年女子(十六周岁以下)均不准缠足,不然其父母会被放逐三千里,已经缠足的未成年女子必须放足,成年女子则按照本身的志愿挑选是否放足。
这条新法律天然会引发遍及的争议,但争议是能够的,而法律既然已经公布,那就先要遵循法律来履行。而为了包管法律能够实施,在各地开端停止州县的机构鼎新。
法律的第二条规定,父母卖孩子的行动也被视为拐卖。若因为灾荒或者别的启事,导致父母无才气扶养小孩子时,能够向大明皇家银行申请儿童扶养存款,若还是不能扶养,能够将小孩子送到养济院,由国度代你扶养至成年(十六周岁),成年后如果父母能够付出小孩在养济院的破钞,则能够将孩子领回。如果不能付出,则父母要放弃对孩子的统统权力,包含定名权。朝廷将对孩子定名,然后将其移民到阔别故乡的新移民点。
巡捕房不再是象之前的衙役一样推行“民不举,官不究”了。巡捕房中有专门的马捕(就是之前的马快),每天卖力在统领范围内巡查,一经发明有违背法律的环境,就会陈述给法庭,然后开端停止备案窥伺,停止开端的审判,以更供应证据给法庭来讯断。
在这条法律的编者按指出:大明海内的任何未成年人,都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大明国倡导孝,但不倡导愚孝,贤人有云:“小杖则受,大杖则走。”父慈方能子孝,兄友才有弟悌。禽兽都晓得要抚养好后代,但愿在大明这个礼节之国中,不要呈现弃子不养,父母不赡的人伦悲剧。
而法庭是独立于县衙门的,只要法官和招收的杂役。而每一县都新设了一名巡检。实在本来有些大一些的县里也是有巡检的,而现在则是都设立了巡检,组建了巡捕房。
法律的第五条规定,任何工厂均不得招收低于十四岁(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招收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其酬谢必须与成年人不异。
朱由校给巡捕房专门下达了一个任务,那就是将统统的乞丐都抓起来停止鉴别。大多数乞丐都是身材安康的,并且他们都是有构造的。那些确切身有残疾的人,实在也是由他们报酬制造出来的,他们拐来一些小孩子,然后打断腿或者甚么的,再把他们赶出来乞讨,用他们的惨样来激起人们的怜悯之心,从而收到大量的恩赐。
巡捕房与法庭分歧,法庭只遭到下级法庭的统领,不受县衙门的统领,而巡捕房则是遭到多严惩理,既有下级巡捕房管着它,而本县的法庭也能管着它,县衙门有事时也能够把他们拉来。
巡捕房在本县境内招收巡捕,以本来县衙门的快手(捕快)为主,插手了一些退伍甲士,卖力全县的治安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