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宋第一废柴神童 > 第四十六章 飙马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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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端走马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价,如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不对论;因其惶恐不成制止而杀伤人者,减不对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