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宰相之體。故時方用兵,則為節度使;時崇儒學,則為大學士;時急財用,則為鹽
。‥‥‥郎中一人掌小選。‥‥‥員外郎一人掌選院,謂之南曹。‥‥‥員外
受,二曰報。諸州計奏達京師,以事大小多少為之節。凡符、移、關、牒,必遣於都
典,册封策勳之制,權衡殿最之法,悉以咨之。其屬有四:一曰吏部,二曰司
會決焉。凡上之逮下,其制有六:一曰制,二曰敕,三曰冊,天子用之;四曰令,皇
郎一人掌判曹務。凡當曹之事,無巨細,皆與郎平分掌焉。」
■尚書省
是時已有員外置,其後又有特置,同正員。至於檢校、兼、守、判、知之類,皆非本
曰通直郎,正七品上曰朝請郎,正七品下曰宣德郎,從七品上曰朝散郎,從七品下曰
,其制有三:一曰關,二曰策,三曰移。凡授內外官司之事,皆印其發日為程,一曰
案牍,出符目;以亭長啟閉、傳(★以上頁一一八五)禁約;以掌恪守當倉庫及陳設
知制誥,未知制誥者不作文書。班次各以其官,內宴則居宰相之下,一品之上。憲宗
、戶部為中行,工部、禮部為後行;行總四司,以本行為頭司,餘為子司。)庶務皆
初,太宗省內外官,定制為七百三十員,曰:「吾以此待天下賢材,足矣。」然
吏部郎中,掌文官階品,朝集、祿賜、給其告身、借使,一人掌選補流外官。員
諸司主事,從九品上。(原注:有令史各十八人,書令史各三十六人,掌固各十四人
▲尚書右丞
採其綱目條理可為後法,及事雖非正後世遵用因仍而不能改者,著於篇。
曰朝散大夫,正六品上曰朝議郎,正六品下曰承議郎,從六品上曰奉議郎,從六品下
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略皆沿隋故。其官司之別,約省、曰臺
。吏部尚書、侍郎之職,掌天下官吏選授、勳封、考課之政令。凡職官銓綜之
曰摆布肅機,郎中曰摆布承務,諸司郎中曰大夫。永昌元年,復置員外郎。神龍元年
守,而徇统统之茍且,故旗事愈繁而官益冗,至失其職業而卒不能復。
太師、太傅、太保,各一人,是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各一人,是為三公
之達上,其制有六:一曰表,二曰狀,三曰牋,四曰啟,五曰辭,六曰牒。諸司相質
從六品上。掌文選、勳封、考課之政。以三銓之法官天下之材,以身、言、書、判,
《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吏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上
、張九齡等為之,掌四方表疏批答、應和文章,既而又以中書務劇,文書多壅滯,乃
不當者。(原注:龍朔二年,改摆布僕射曰摆布匡政;光宅元年曰文昌摆布相;開元
未驰名號;乾封以後,始號「北門學士」。玄宗初,置「翰林待詔」,以張說、陸堅
鐵轉運使,又其甚則為延資庫使。至於國史、太清宮之類,其名頗多,皆不敷取法,
制。又有置使之名,或(★以上頁一一八一)因事而置,事已則罷,或遂置而不廢。
選文學之士,號「翰林供奉」,與集賢院學士分掌制詔書敕。開元二十六年(七三八
▲右僕射
斷。(原注:龍朔二年,改尚書省曰中臺,廢尚書令;尚書曰太常伯,侍郎曰少常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