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曰:一兔走衢,万人逐之。一人获之,余者悉止。盖言确权明责、定纷止争之要。天下女子、田宅,凡是看上去无主,又无邻舍乡里明示另有胶葛,那便如野兔在衢。
我《大明律.户律》力求田宅典身须有公契、惩罚私契,正为孟子恒产恒心之义。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只听他获得张学曾答应后,开端慷慨陈词:
用后代的人话翻译一下,那就是“债务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也得是“美意第三人”。如果是明知故犯的第三人,是不受庇护的。
“请府台明察!依《大明律》,即使我家与董小娘子的契券未曾为邻舍乡里见证,但我家的契券毕竟在先。董小娘子对此心知肚明,她跟沈家立契时,莫非不会奉告沈家?
张学曾听了这番抗辩,心中也是纠结,又就西席爷,不想在这类大案上落下话柄。
那董良在看完两边契券后,本来也已面如死灰,但丧子之仇也让他思路发作,情急之下扯住最后一根稻草:
张学曾和师爷一听,公然很有事理。
张学曾还真没白等,仅仅结案后两天,户部主事沈廷扬就从太仓偷偷赶到吴县,连夜暗里求见了张学曾。
顾炎武本日客串沈树人的讼师,之前还没表示机遇呢。
张学曾立即就懂了,移送刻日方面,他有必然的自在裁量权力。在这个刻日内,时缓时急,能够看各方有没有人打号召嘛!
毕竟收银子的事儿,谁会大嘴往外鼓吹?可不往虎口里探头么。
沈廷扬也不藏着掖着,直接不卑不亢地表示:
张学曾一个画家知府,对这些庞大的律令细节也不是很懂,衡量以后,便跟师爷参议。
卖主只要感觉无益可图,自可判定买下。如果非得几次查验,岂不是失了先机?另有那个敢与人贸易?”
在场其别人智商不敷,听不出此中高超盘曲之处。
沈某向来也感慨犬子恶劣,只求张兄从速从严、秉公法律,不必给我面子――另有,此事毕竟瓜田李下。沈某所求固然至公忘我,但毕竟是暗里有些礼尚来往,恐外人群情,还请张兄对沈某来访之事,不管对谁都要保密。”
……
沈廷扬一脸正气:“沈某向来秉公忘我、大义灭亲。”
对啊!这事儿说破天去,董白也不过是一个“违约”,违约就按户律让她赔钱好了!蔡取信夺甚么人闯甚么宅啊!
顾炎武不说是司马光说的而说是朱熹说的,给张学曾的台阶就顺畅多了。
他本身善于战略,但读古书太少。找小我帮他把很多暗黑的策画润色装点一下,名实兼收,绝对很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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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个案子比较古怪,明显是一方死伤了性命,但被告最后倒是无罪,这不管如何都是要上报南京刑部、全案详细复查的。
只听顾炎武侃侃而谈地乘胜追击:“孟子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
请府台再细看这两份左券――董良要董小娘子在丧期内便偷偷议亲,此事有违孝道,董小娘子天然不敢明从,最多只是迫于情势,虚与委蛇。
沈林之左券,却只写明要董小娘子以将来劳力偿债,并不触及娶纳或以色侍人,故而董小娘子公开允之亦不违孝道。古之孝子孝女,便多有‘卖身葬父、卖身葬母’之义举,只要卖身不是以娶纳淫乐为约,而是以出售劳力为约,有何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