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作品的百姓是作者。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体例向公家供应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享有,法人或者其他构造能够赐与作者嘉奖: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六)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力
(一)笔墨作品;
第十条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九)演出权,即公开演出作品,以及用各种手腕公开播送作品的演出的权力;
第十七条受拜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拜托人和受托人通过条约商定。条约未作明白商定或者没有订立条约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人能够答应别人利用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遵循商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酬谢。
(十一)播送权,即以无线体例公开播送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体例向公家传播播送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标记、声音、图象的近似东西向公家传播播送的作品的权力;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含:
著作权个人办理构造是非营利性构造,其设立体例、权力任务、著作权答应利用费的收取和分派,以及对其监督和办理等由□□另行规定。
(十七)该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拍照、电影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力;
(二)署名权,即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百姓的,百姓灭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庇护期内,遵循担当法的规定转移。
(三)点窜权,即点窜或者受权别人点窜作品的权力;
著作权人能够全数或者部分让渡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遵循商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酬谢。
(一)颁发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第五条本法分歧用于:
(一)作者;
(四)美术、修建作品;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法人或者其他构造变动、停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庇护期内,由接受其权力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享有;没有接受其权力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由国度享有。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共享有。没有插手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为作者。
(八)计算机软件;
(七)工程设想图、产品设想图、舆图、示企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四)庇护作品完整权,即庇护作品不受曲解、窜改的权力;
(三)音乐、戏剧、曲艺、跳舞、杂技艺术作品;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含以以下情势创作的文学、艺术和天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清算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清算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