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颁发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一)笔墨作品;
(四)庇护作品完整权,即庇护作品不受曲解、窜改的权力;
第十七条受拜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拜托人和受托人通过条约商定。条约未作明白商定或者没有订立条约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七条□□著作权行政办理部分主管天下的著作权办理事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当局的著作权行政办理部分主管本行政地区的著作权办理事情。
合作作品能够豆割利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能够伶仃享有著作权,但利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团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法人或者其他构造变动、停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庇护期内,由接受其权力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享有;没有接受其权力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由国度享有。
(九)演出权,即公开演出作品,以及用各种手腕公开播送作品的演出的权力;
著作权个人办理构造是非营利性构造,其设立体例、权力任务、著作权答应利用费的收取和分派,以及对其监督和办理等由□□另行规定。
创作作品的百姓是作者。
(七)出租权,即有偿答应别人临时利用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首要标的的除外;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将作品牢固在载体上的权力;
(二)署名权,即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
(二)时势消息;
第十条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八)展览权,即公开摆设美术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第二条中国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作品,非论是否颁发,遵循本法享有著作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灌音、录相、翻录、翻拍等体例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力;
未与中国签订和谈或者共同插手国际条约的国度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初次在中国插手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庇护。
(六)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
(十四)改编权,即改行动品,创作出具有首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力;
(一)作者;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百姓的,百姓灭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庇护期内,遵循担当法的规定转移。
(八)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含以以下情势创作的文学、艺术和天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二)其他遵循本法享有著作权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清算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清算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本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起首在中国境内出版的,遵循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六条百姓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事情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有权在其停业范围内优先利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答应第三人以与单位利用的不异体例利用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