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为、奖金;
后代不实施扶养任务时,无劳动才气的或糊口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后代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两边商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二)有制止结婚的支属干系的;
第三条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动。制止借婚姻讨取财物。
(三)遗言或赠与条约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两边必须亲身到婚姻登记构造停止结婚登记。合适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即建立伉俪干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当补办登记。
(四)担当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伉俪在家庭中职位划一。
伉俪对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边具有束缚力。
制止重婚。制止有妃耦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抛弃。
第二十九条有承担才气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有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任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承担才气的弟、妹,对于贫乏劳动才气又贫乏糊口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任务。
第二章结婚
(五)其他该当归共同统统的财产。
第二条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划一的婚姻轨制。
第十五条伉俪两边都有插手出产、事情、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在,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定或干与。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伉俪的权力和任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和谈措置;和谈不成时,由群众法院按照照顾无错误方的原则讯断。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措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后代,合用本法有关父母后代的规定。
第十六条伉俪两边都有实施打算生养的任务。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父母和后代有相互担当遗产的权力。
第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第六条结婚春秋,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制止结婚: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后代间,不得虐待或轻视。
第二十二便条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
不直接扶养非婚生后代的生父或生母,该当承担后代的糊口费和教诲费,直至后代能独立糊口为止。
(四)一方公用的糊口用品;
庇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便条女该当尊敬父母的婚姻权力,不得干与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糊口。后代对父母的扶养任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干系窜改而停止。(未完待续。)
伉俪对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统统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晓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统统的财产了债。
(二)得了医学上以为不该当结婚的疾病。
第四条伉俪该当相互忠厚,相互尊敬;家庭成员间该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忙,保护划1、敦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干系。
第十八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为伉俪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