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为伉俪一方的财产:
第二章结婚
第十六条伉俪两边都有实施打算生养的任务。
第二十二便条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
第二条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划一的婚姻轨制。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诲的继后代间的权力和任务,合用本法对父母后代干系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伉俪的权力和任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和谈措置;和谈不成时,由群众法院按照照顾无错误方的原则讯断。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措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后代,合用本法有关父母后代的规定。
制止重婚。制止有妃耦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抛弃。
伉俪对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边具有束缚力。
养后代和生父母间的权力和任务,因收养干系的建立而消弭。
伉俪对共同统统的财产,有划一的措置权。
第二十八条有承担才气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有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孙后代、外孙后代,有扶养的任务。有承担才气的孙后代、外孙后代,对于后代已经灭亡或后代有力扶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扶养的任务。
第十五条伉俪两边都有插手出产、事情、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在,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定或干与。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后代间,不得虐待或轻视。
后代不实施扶养任务时,无劳动才气的或糊口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后代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一)重婚的;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两边商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后代享有与婚生后代划一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风险和轻视。
第二十六条国度庇护合法的收养干系。养父母和养后代间的权力和任务,合用本法对父母后代干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动。制止借婚姻讨取财物。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庇护和教诲未成年后代的权力和任务。在未成年后代对国度、个人或别人形成侵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任务的任务。
(四)一方公用的糊口用品;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糊口补助费等用度;
(二)得了医学上以为不该当结婚的疾病。
庇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伉俪在家庭中职位划一。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后代有扶养教诲的任务;后代对父母有扶养扶助的任务。
第十四条伉俪两边都有各用本身姓名的权力。
(三)遗言或赠与条约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实施打算生养。
伉俪对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统统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晓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统统的财产了债。
第二十条伉俪有相互扶养的任务。
(五)其他该当归共同统统的财产。
第十九条伉俪能够约订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统统、共同统统或部分各自统统、部分共同统统。商定该当采取书面情势。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