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伉俪的权力和任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和谈措置;和谈不成时,由群众法院按照照顾无错误方的原则讯断。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措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后代,合用本法有关父母后代的规定。
第十五条伉俪两边都有插手出产、事情、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在,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定或干与。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诲的继后代间的权力和任务,合用本法对父母后代干系的有关规定。
(二)得了医学上以为不该当结婚的疾病。
第三条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动。制止借婚姻讨取财物。
(二)有制止结婚的支属干系的;
第六条结婚春秋,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制止重婚。制止有妃耦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抛弃。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两边完整志愿,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
第十七条伉俪在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伉俪共同统统:
庇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伉俪能够约订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统统、共同统统或部分各自统统、部分共同统统。商定该当采取书面情势。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其他该当归共同统统的财产。
(四)未到法订婚龄的。
(一)重婚的;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后代间,不得虐待或轻视。
(四)担当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该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后代有扶养教诲的任务;后代对父母有扶养扶助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有承担才气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有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任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承担才气的弟、妹,对于贫乏劳动才气又贫乏糊口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后代享有与婚生后代划一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风险和轻视。
实施打算生养。
一方不实施扶养任务时,需求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第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糊口补助费等用度;
后代不实施扶养任务时,无劳动才气的或糊口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后代付给扶养费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