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动。制止借婚姻讨取财物。
(四)担当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二)得了医学上以为不该当结婚的疾病。
(二)有制止结婚的支属干系的;
第二条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划一的婚姻轨制。
第四条伉俪该当相互忠厚,相互尊敬;家庭成员间该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忙,保护划1、敦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干系。
第二章结婚
(三)婚前得了医学上以为不该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后代间,不得虐待或轻视。
第二十九条有承担才气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有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任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承担才气的弟、妹,对于贫乏劳动才气又贫乏糊口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任务。
父母和后代有相互担当遗产的权力。
第十九条伉俪能够约订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统统、共同统统或部分各自统统、部分共同统统。商定该当采取书面情势。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伉俪在家庭中职位划一。
伉俪对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边具有束缚力。
(四)一方公用的糊口用品;
第七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制止结婚:
伉俪对共同统统的财产,有划一的措置权。
第十七条伉俪在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伉俪共同统统:
第十四条伉俪两边都有各用本身姓名的权力。
养后代和生父母间的权力和任务,因收养干系的建立而消弭。
(一)人为、奖金;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庇护和教诲未成年后代的权力和任务。在未成年后代对国度、个人或别人形成侵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任务的任务。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两边商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父母不实施扶养任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糊口的后代,有要求父母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第十八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为伉俪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该当归共同统统的财产。
第二十条伉俪有相互扶养的任务。
(五)其他该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便条女该当尊敬父母的婚姻权力,不得干与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糊口。后代对父母的扶养任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干系窜改而停止。(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