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有承担才气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有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任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承担才气的弟、妹,对于贫乏劳动才气又贫乏糊口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任务。
第三十便条女该当尊敬父母的婚姻权力,不得干与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糊口。后代对父母的扶养任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干系窜改而停止。(未完待续。)
第三条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动。制止借婚姻讨取财物。
(五)其他该当归共同统统的财产。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伉俪的权力和任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和谈措置;和谈不成时,由群众法院按照照顾无错误方的原则讯断。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措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后代,合用本法有关父母后代的规定。
(一)重婚的;
后代不实施扶养任务时,无劳动才气的或糊口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后代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第七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制止结婚:
第二条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划一的婚姻轨制。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诲的继后代间的权力和任务,合用本法对父母后代干系的有关规定。
(三)遗言或赠与条约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实施打算生养。
(四)未到法订婚龄的。
第二十二便条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
第二十条伉俪有相互扶养的任务。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一)人为、奖金;
(五)其他该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二十八条有承担才气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有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孙后代、外孙后代,有扶养的任务。有承担才气的孙后代、外孙后代,对于后代已经灭亡或后代有力扶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扶养的任务。
第三章家庭干系
(二)有制止结婚的支属干系的;
第十六条伉俪两边都有实施打算生养的任务。
制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动。
父母和后代有相互担当遗产的权力。
伉俪对共同统统的财产,有划一的措置权。
第十三条伉俪在家庭中职位划一。
父母不实施扶养任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糊口的后代,有要求父母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第十八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为伉俪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伉俪有相互担当遗产的权力。
养后代和生父母间的权力和任务,因收养干系的建立而消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