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也』误为『治』,据凌瀛初本改。
#12『断』字衍,据陈奇猷本删。
#13『末』误为『者』,据凌瀛初本、迂评本改。
饬令
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赏刑#17不可于天下者必塞。故欲举大功而难努力者,大功不成几而举也。欲治其法而难变其故者,民乱不成几而治也。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稳定者削。故贤人之治民也#18,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8诸本皆有『而』字,据补。
#6『大下』显系『太下』之误,依文例当改。
#9『太』误为『大』,据陈奇猷本改。
#15『不』字脱,据凌瀛初本、迂评本补。
贤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罢了。故其与之刑,非以是恶民,爱之本也。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胜,治之首也。赏繁,乱之本也。夫民之性,喜其乱而不亲其法,故明主之治国也,明赏则民劝功,酷刑则民亲法。劝功则公事不犯,亲法例奸无所萌。故治民者,禁奸于未萌。而用兵者,服战于民气。禁先其本者治,兵战其心者胜。贤人之治民也,先治者强,先战者胜。夫国事件先而一民气,专举公而私不从,赏告而奸不生,明法而治不烦,能用四者强,不能用四者弱。夫国之以是强者,政也。主之以是尊者,权也。故明君有权有政,乱君亦有权有政,积而分歧,其以是创新也。故明君操权而上重,一政而国治。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爱之自也。
#14『北』显系『此』之误,当改。
#3『罚』字藏本脱,据凌瀛初本补。
能越力于地者富,能起力于敌者强,强不塞者王。故霸道在所闻,在所塞。塞其奸者必王,故王术不恃外之稳定也,恃其不成乱也。恃外稳定而治立者削,恃其不成乱而行法者兴。故贤君之治国也,适于稳定之术。贵爵则上重,故赏功爵任而邪无所关。好力者其爵贵,爵贵则上尊,上尊则必王。国不事力而恃私学者,其爵贱,爵贱则上卑,上卑者必削。故立国用民之道也,能闭外塞私而上自恃者,王可致也。
夫凡国博君尊者,何尝不法重而可乃至乎令行制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禄制,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情面,禁轻者出究竟。且夫死力者,民之统统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乃至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究竟不宜失矣。但是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没法也。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但是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成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处置矣。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19?其法通乎情面,关乎管理也。但是去微奸之道何如?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闚何如?曰:盖里相坐罢了。同里有罪,罪心相坐。禁另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闚,唯恐不得兔。有奸心者不令得忘,闚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闚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兔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任,保也。同里相保之人则坐之,故曰任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