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向来没有。”
“你有没有瞥见房屋租赁和谈书的详细内容。”
“有没有甚么能够证明?”
冠兰:“按照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合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审判期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审判期间,能够提出申请证人到庭作证。本庭庭前颠末检查,庭审前集会也肯定了此事,法庭准予并已告诉证人出庭作证。请法警带第一名证人米田到庭作证。”
“去过。”
大厅仍然庄静,仿佛满盈着火药味,氛围也好象在凝固。
吴曙光楞楞的像一只木鸡站在那边。
江河说:“审判长,我对这类证据提出质疑,吴曙光是都丽源大旅店的法人代表,旅店在他的把握当中,这类证明不解除他教唆上面的员事情假。是以,不能作有效的证据。”
冠兰当然也清楚这些法律规定。庭审前,吴曙光和他的状师送来的附带民事诉状,她看以后,问了这件事的相干环境,吴曙光说他有人证,能够证明本身是蒙受马元宝的侵害逼于无法将房屋出租,至今没有收到房钱。并且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冠兰以为这类附带民事诉讼合法的,应以审理。退一步讲,假定吴曙光没有蒙受犯法行动侵犯,被告人不法占有房间,她作为法官也在审理中,也应查明本相,以便作出讯断。
江河状师难堪神态坐了下来。
“请值庭法警,将证明书递审判席。”冠兰看后给叶庭长和群众陪审员老罗。再转公诉人吴长江,转被告人的辩白状师江河。
“没有,”
“有,有我旅店财务的证明书?”
马元宝毫无疚色,若无其事的东张西望。
“准予。”
“现在是否能够出示。”
“能够。”
在冠兰看来,我是审判长,只要我依法审判,就必须听我的,这点毫不含混。
“去了看到了甚么?”
“审判长,我对证人的发问就到这里。”
“证人,10月22日下午,你去没去过都丽源大旅店吴曙光办公室。
冠兰说:“答应。吴曙光你能够坐着答复。”。
这时,钟大鹏状师开了口:“审判长,请答应我向我的当事人被害人吴曙光发问?”他圆润润的嗓音听起让人感到舒坦,仿佛遣散着大厅里严峻的氛围。
江河状师发问的指导思惟很有针对性,在用心伤害吴曙光的究竟中,10月17日晚,吴曙光被拖到另一间屋子是否被殴,是否遭威胁拿出让两间租房的事,只要吴曙光和马元宝以及马元宝随身的几个小兄弟晓得,而马的这几个小兄弟均在逃。现在,仅仅是吴曙光和马元宝两对证公堂。江河状师在辩白中把这篇文章做好,死力不让审下去,因为出租房屋之事与欺诈讹诈有关,与涉黑联络甚大。如果审下去,这些题目就会冰山一角,浮出水面。
“明白。”
“审判长,我请答应我向我的当事人发问。”
“你的朋友是谁?
“能够。”
“其他相干的人另有没有要对着证人发问?”冠兰按法度还是一一扣问。
“这天下午,马元宝部下两小我来了我办公室,他们拿着打印好的和谈书,要我在上面填写出租房的房间并署名字,我不肯,这两小我拿出砍刀,说,你前几天承诺了的,明天如不具名,拿出两间屋子,就杀死你。我怕,就签了。走时他们还说,这件事如果说出,不但杀你还要杀死你百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