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子 > 第25章 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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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律之名,以告吏民。主法律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律之所谓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律之罪,各罪主法律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律者,主法律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律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