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十四条要约是但愿和别人订立条约的意义表示,该意义表示该当合适以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五)价款或者酬谢;
第十七条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告诉该当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第二十五条承诺见效时条约建立。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二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见效:
贸易告白的内容合适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种条约的树模文本订立条约。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一)当事人的称呼或者姓名和居处;
第十九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二)受要约人有来由以为要约是不成撤消的,并已经为实施条约作了筹办事情。
第八条依法建立的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束缚力。当事人该当遵循商定实施本身的任务,不得私行变动或者消弭条约。
第六条当事人利用权力、实施任务该当遵守诚坚信誉原则。
要约没有肯定承诺刻日的,承诺该当遵循以下规定达到:
第三条条约当事人的法律职位划一,一方不得将本身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十一条书面情势是指条约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无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情势。
(一)回绝要约的告诉达到要约人;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条约是划一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构造之间设立、变动、停止民事权力任务干系的和谈。
(一)内容详细肯定;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第十六条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见效。
(三)承诺刻日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数量;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条约,采纳要约、承诺体例。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二)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