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详细肯定;
依法建立的条约,受法律庇护。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义表示。
第十五条要约聘请是但愿别人向本身收回要约的意义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申明书、贸易告白等为要约聘请。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三条条约当事人的法律职位划一,一方不得将本身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二)受要约人有来由以为要约是不成撤消的,并已经为实施条约作了筹办事情。
(一)当事人的称呼或者姓名和居处;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第十八条要约能够撤消。撤消要约的告诉该当在受要约人收回承诺告诉之前达到受要约人。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三)承诺刻日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二)表白接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义表示束缚。
(三)数量;
第二十二条承诺该当以告诉的编制作出,但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表白能够通过行行动出承诺的除外。
(一)回绝要约的告诉达到要约人;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二)标的;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实施条约,该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敬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次序,侵害社会大众好处。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十九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第十六条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见效。
第二条本法所称条约是划一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构造之间设立、变动、停止民事权力任务干系的和谈。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告诉该当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第二十五条承诺见效时条约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