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称呼或者姓名和居处;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一)要约人肯定了承诺刻日或者以其他情势明示要约不成撤消;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要约是但愿和别人订立条约的意义表示,该意义表示该当合适以下规定:
(七)违约任务;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五)价款或者酬谢;
(六)实施刻日、地点和体例;
第三条条约当事人的法律职位划一,一方不得将本身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十二条条约的内容由当事人商定,普通包含以下条目: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动。
第二十五条承诺见效时条约建立。
第十八条要约能够撤消。撤消要约的告诉该当在受要约人收回承诺告诉之前达到受要约人。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实施条约,该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敬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次序,侵害社会大众好处。
(四)质量;
(三)数量;
(二)标的;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义表示。
贸易告白的内容合适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条约,该当具有呼应的民事权力才气和民事行动才气。
第十九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二)表白接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义表示束缚。
第二十五条承诺见效时条约建立。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第二章条约的订立
第二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见效:
第二十五条承诺见效时条约建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