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明媒正娶的老婆职位很高,男主外、女主内的传同一向持续到明天。
起首,唐朝法定的婚姻春秋,唐太宗贞观元年定为:“男20岁,女15岁”便能够结婚;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为了增加人丁,把结婚春秋又降落到“男15岁,女13岁”。
也就是说女子嫁到夫家以后,若作为妃耦的丈夫为财产统统人,当他归天时,妻妾均无子,则妻妾能够担当丈夫全数的财产;如死去的丈夫作为遗产担当人时,则寡妻妾能够代位担当丈夫应得的份额,即与丈夫的其他兄弟实施“诸子均分”。
唐朝纳妾是合法的,唐律规定,婢女被仆人宠嬖并有了孩子,能够采取为妾;老婆年过50以上没有生养后代,丈夫能够纳妾。
这笔庞大的财产,包含部曲奴婢、房地产地盘和商店,为甄乾的创业供应了第一桶金。
与同期间欧洲以及日本这些封建制国度分歧的是,中国的集权当局与地区社会有必然的间隔,并且除非有特别环境,不然不肯意插手地区社会,福祉、治安、基建很大一部分要地区社会本身来承担,地区社会不得不停止自治。相对的,税收占支出比例也要比同期间的封建国度低很多。
唐朝的婚姻轨制首要包含婚姻的缔结、婚姻的消弭和婚姻的限定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律》规定“父母之命、媒人之言”和传统的“六礼”法度是建立婚姻的需求前提,并规定了“报婚书”、“有私约”等建立婚姻的详细前提。在婚姻的消弭方面,唐朝消弭婚姻干系有两种体例:强迫仳离与和谈仳离。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和谈仳离即“和离”。
当然女子出嫁时带到夫家去的“嫁妆”是作为女子的“私产”存在的。伉俪仳离时,丈夫应当偿还老婆的嫁妆。更人道化的是,唐朝伉俪和离后,丈夫不但给老婆奉上夸姣的祝贺,并且还送给老婆三年衣粮,这明显是夫家从经济上赐与女子的一点赔偿和帮忙。
如果寡妻妾有子,则由其子代位担当其父的财产,老婆“不得别分”。如在同一大的家属内,老婆从娘家带来的嫁奁及其他财物,娘家不得追索,即由丈夫全数担当。
唐朝开元年间的《户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其父祖亡后,各自异居,又分歧龚,经三载己上,流亡经六载已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碾皑、部曲、妇牌,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妻虽亡没,统统资财及奴裨,妻家不得追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继绝亦同。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得别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牌、田宅不得用度,皆应分人均分”。
官员在任期间,根基只要能包管税收到位,没有动/乱的话,其他的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因为官对于本地事件一无所知,并且也没有太大兴趣,以是他们的遍及做法是“包办”,把公权力让渡一部分给吏。
唐朝对分歧品级的人结婚是有限定的:《唐律疏议》里说:“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婚配”,就是说,每小我都应当有妃耦,但必须门当户对,贵贱之间既然有不同,是不能结婚的。唐律还规定,如果轻贱的人娶了良家女子为妻,就徒刑一年半。唐朝制止远亲结婚。唐朝法律规定,制止同姓和表亲结婚,如违背徒刑或杖刑。唐朝答应孀妇再婚,唐太宗贞观元年下诏:“过了守孝期的妇女,能够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