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治通鉴 > 第33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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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从其言,募民徙塞下。

春,正月,自代还。

固然,兵,凶器;战,危事也。故以大为小,以强为弱,在俛仰之间耳。夫以人之死争胜,跌而不振,则悔之无及也。帝王之道,出于万全。今降胡、义渠、蛮夷之属来归谊者,其众数千,饮食、长技与匈奴同。可赐之坚甲、絮衣、劲弓、利矢,益以边郡之良骑,令明将能知其风俗、和辑其心者,以陛下之明约将之。即有险阻,以此当之;高山通道,则以轻车、材官制之;两军相为表里,各用其长技,衡加上以众,此万全之术也。

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成复活,刑者不成复属,虽后欲改过改过,其道无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过。”

臣又闻,用兵临战合刃之急者三:一曰得地形,二曰卒服习,三曰器用利。兵法:步兵、车骑、弓弩、长戟、矛鋋、剑榡之地,各有所宜;不得其宜者,或十不当一。士不选练,卒不平习,起居不精,动静不集,趋利弗及,出亡不毕,前击后解,与金鼓之指相失,此不习勒卒之过也,百不当十。兵不完利,与白手同;甲不坚密,与袒裼同;弩不成以及远,与短兵同;射不能中,与无矢同;中不能入,与无镞同;此将不省兵之祸也,五不当一。故《兵法》曰:‘东西倒霉,以其卒予敌也;卒不成用,以其将予敌也;将不知兵,以其主予敌也;君不择将,以其国予敌也。’四者,兵之至要也。

六月,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处置而有租税之赋,是为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

臣又闻古之制边县以备敌也,使五家为伍,伍有长;十长一里,里有假士;四里连续,连有假五百;十连一邑,邑有假候。皆择其邑之贤材有护、习地形、知民气者。居则习民于射法,出则教民于应敌。故卒伍成于内,则军政定于外。服习以成,勿令迁徙,幼则同游,长则同事。夜战声相知,则足以相救;昼战目相见,则足以了解;欢爱之心,足以相死。如此而劝以厚赏,威以重罚,则前死不还踵矣。所徙之民非壮有材者,但费衣粮,不成用也;虽有材力,不得良吏,犹亡功也。

匈奴寇狄道。

太宗孝文天子下

十二年癸酉,公元前一六八年冬,十仲春,河决酸枣,东溃金堤,东郡大兴卒塞之。

前十一年壬申,公元前一六九年冬,十一月,上行幸代。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退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畮,百畮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歇息;又擅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此中。发愤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有者半贾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因而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蓄倍息,小者坐列发卖,操其奇赢,日游都会,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无农夫之苦,有仟伯之得。因其丰富,交通贵爵,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贩子以是兼并农夫,农夫以是逃亡者也。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罢了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奖惩。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农夫有钱,粟有所渫。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馀者也。取于有馀以供上用,则穷户之赋可损,所谓损有馀,补不敷,令出而民利者也。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车骑者,天下武备也,故为复卒。神农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汤池百步,带甲百万,而无粟,弗能守也。’以是观之,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务。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此其与骑马之功相去远矣。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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